我的博士论文

2022年02月19日

来源:民主与法制

分享:

【字体: 中 打印

我的博士论文

2022-02-18 14:41:45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1年第39期  作者:赵青航 
 
 
  学术之路是艰辛的。要找到真正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来就不容易,更何况最终要完成研究,拿出成果。但这样的道路却又是充满乐趣和收获的,所以常常吸引着有学术热情的年轻人勇敢地走上去……
  
  90年前,胡适先生就告诫过大学毕业生:“总得时时寻一两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虽然世上未必需要很多专职做学问的理论家,但喜爱学术的年轻人若失了深度思考“问题”的能力,就辜负了亲历的高等教育,就辜负了自己身上或多或少存有的一些学术天赋,着实太遗憾了。
  
  终于有一天,我意识到需要拾起思考“问题”的兴趣,守护住自己哪怕只有一点点的天赋。于是,我接受师长和亲友的建议,选择读博。
  
  和不少博士生一样,在入学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我都没有找到热衷且值得研究的“问题”。一晚,我独自走在北京的长安街上,阵阵寒风袭来,我的大脑突然冷静了。我想到了一个曾被很多人问到的“问题”——“你们律师有什么用?”
  
  在读博前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我的主要执业领域是民商事争议解决,具有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我常不免被当事人乃至法官问到一个回答起来颇有些尴尬的问题:“你们律师有什么用?”他们倒未必是在质疑律师的能力或作用,而是他们想了解得更清楚些:你们律师在这起案件中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那晚,我开始正视这个问题。我甚至在幻想,能否以这个问题为唯一命题撰写一篇博士论文。半年后,在导师翁晓斌教授和导师组其他老师的认可下,我以《论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为选题的开题报告获得通过。当时,我还是比较激动的,觉得自己选了一个看上去虽不怎么学术,但确实是自己真正感兴趣的“真”话题。
  
  然而,接下去的论文写作之路并不顺遂人意。无论我把提纲设计得多么“恢宏”,似乎都无法证明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到底起到了什么作用。当时的文字,不像一篇论文,反倒是像“律师执业手册”之类的应用文。沮丧感、无力感时时侵扰着全身,郁闷到窒息时,我多次想到要放弃这个话题甚至放弃学业。
  
  有一天,胡铭教授约我聊天,当他问及我的学业时,我多年来的苦闷一下子倾泻而出。他提醒我,可以尝试实证研究法来研究这个命题。当晚,胡老师发给我多篇将实证研究方法运用得特别出色的论文,供我参考。我读了一整个通宵,似有醍醐灌顶之感。我有预感,研究方法的突破能让论文的写作看到曙光,起码可以帮我检视出律师在民事诉讼实践中起到的真实作用及作用的大小。
  
  接下去的几天,我不断向胡老师请教研究方法论的内容。每次见到我,他都会放下手中的工作,细心地回答我的问题。不久,他担任了我的第二导师,这极大地提升了我的研究信心,给了我坚持下去的动力。胡老师对我最大的影响,是让我意识到研究方法对于学术研究的重要性,他是我十多年求学经历中第一位明确要求我进行实证研究的师者。
  
  在跟随胡老师读书后不久,我拿出了一篇磨了三年的论文请他指导。很快,胡老师给我反馈:“切忌拍脑袋想想就写一个‘笔者认为’,这些‘认为’有依据吗?”胡老师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以往文字中高度本本主义、缺乏对现实问题观照的“痼疾”。
  
  在经历了一段研究方法转型的煎熬岁月后,我回过头去再看以前的文字,惭愧不已。在胡老师多次指导我进行实证研究后,以前写不清楚的文字开始呈现出清澈、精致的文感。为了凸显实证研究在我博士论文写作中的重要性,我把论文题目改为《论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以浙江省为例的实证研究》。
  
  不过,实证研究只能帮助揭示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具体的作用,偏重结果和效果。我必须紧紧根据实证结果,去思考如何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这更多地涉及制度论层面。但这两部分内容显然不能撑起一整篇博士论文。胡老师及时地提醒我两点:一是,一篇博士论文必须要有理论高度;二是,一篇优秀的博士论文必须只能以一个理论贯穿全文。显然,我必须立马着手将自己的思考从具体的个案、制度上升至更宏观的理论层面。
  
  一个个寂寞的日子,一页页沉默的文字,一轮轮孤独的沉思,一场场激烈的探讨,它们扎实地交织在一起,引导我探索着鲜有文献谈及的协同主义理论。我欣喜地发现原本的命题被缩限至更精确的理论聚焦点,这个命题在不知不觉中渐渐学术化了。由此,我再次坚定地修改了博士论文题目,即《协同主义理论下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以浙江省为例的实证研究》。
  
  对于这一具有可持续研究空间的开放式大命题,我希望自己对它的热情能够多年不减,历久弥新。学术如酒,越久越醇。这篇论文虽仅是思考的起步,但在可预见的未来——甚至我整个法律职业生涯,我将时刻围绕这一“时效性”不强的话题,不懈地往返于理论与实践之间……
 
 责任编辑: 丁骁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43-1号 版权所有 辽宁省法学会
辽ICP备07004043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码2101030200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