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围绕全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重点,结合政法工作实际,提出如下任务。
一、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健全政法机关信访平台与“12345热线”信息共享、督办反馈机制,通过政法机关信访平台及时转办各类经营主体投诉反映问题,进一步畅通诉求表达、利益保障通道。深入开展涉企业、涉信访、涉超期案件专项监督行动,通过线索办理、案件评查、纠错整改等方式,确保每一项诉求有人在办、依法在办、认真在办。
二、依法保护经营主体人身权利。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适用强制性措施。加强事中监督,对应当解除的,依法及时解除。通过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专项检查,严查违规适用和解除不及时等问题。依法查办涉黑恶犯罪,既不拔高凑数、也不降格处理,省扫黑办加强对涉黑恶案件的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应用执法监督管理“数智”平台,对执法办案关键环节开展实时化、智能化监督管理。持续开展刑罚执行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
三、依法保护经营主体财产权利。通过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专项检查,严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问题。强化对涉案经营主体权利的救济和保障,检察机关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法律监督。省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指导,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运用法答网、开展审判质效分析等方式,统一类案裁判标准,规范与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加强省政法单位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信息共享、资源融合,健全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
四、依法整治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公安机关归口接收管理异地公安机关办案协作请求,促进公平公正执法。省内跨区域案件指定管辖应严格审批程序、有明确理由,省委政法委组织对指定管辖案件进行重点评查。严肃查处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行为,对负面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对存在问题的,严肃追责问责。
五、开展超期案件专项治理。通过检察监督、公安内部检查等方式强化刑事“挂案”清理。以动态清零为目标,法院持续开展长期未结案件专项整治。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违纪违法执法司法工作人员予以司法惩戒和责任追究。
六、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省法院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具体规定,明确信用修复具体情形和流程、方式。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接收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窗口,及时接收材料并转交执行部门。对失信信息符合法定屏蔽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采取屏蔽措施,信息被屏蔽后,申请人因融资、招投标等申请信用修复证明的,法院依法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七、着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深入推进行政机关不履行法院判决问题专项整治。加强法院与不动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解决查人找物难题,着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开展“终本不规范问题”专项整治,上级法院强化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监督管理。
八、加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编制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降低行政检查频次。落实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制定《辽宁省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坚决遏制乱检查。加强对行政诉讼中涉及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同案不同罚”等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组织开展全省公安机关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
九、依法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持续开展打击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行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推进信息共享、协同配合,检察机关加强对虚假诉讼线索的甄别、审查,审判机关加强对问题案件的自查、发现和纠正。
十、为经营主体提供便捷服务。
省、市、县委政法委分别组织各级政法单位法律专家,深入园区、重点企业,上门提供法律宣讲等服务,推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公安机关建立“助企警务联络官”“项目警官”制度,畅通警企沟通渠道,依托市、县(区)两级经济犯罪案件接报案中心,设立涉企经济犯罪案件接报案窗口。
检察院对于首次到检察机关刑事申诉、申请国家赔偿、立案监督的控告申诉案件,落实领导包案办理,确保件件有回复。
法院畅通现场立案、网上立案、跨区域立案渠道,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案件,应当场立案。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司法行政机关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设立涉企受案窗口,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平均审查期限由法定5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
省政法各单位要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加大协调、指导、督促力度,抓好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落实,以高水平法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市、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对照各项重点任务,统筹协调推动本地区各政法单位抓好落实。全省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落实各项重点任务,加强与营商环境、工商联等各部门的协调联络,形成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编辑|沙兴淼
责编|李守文
审核|王晶冰
来源:辽宁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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