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2022年年会暨“契约•社会与法度•国家——秩序形成的历史与现实”学术研讨会成功举行

2022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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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26日,省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2022年年会暨“契约•社会与法度•国家——秩序形成的历史与现实”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省法学会主办、沈阳师范大学承办。会议采取网络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来自辽宁省法学会、北京故宫博物院、吉林大学、中山大学、南开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北华大学、三亚学院、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辽宁大学、辽宁师范大学、大连民族大学、渤海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沈阳工业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中石油辽河油田培训中心、辽宁省公安厅、沈阳师范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及部分研究生共五十余人参与了此次研讨会。

  

  第一项为大会开幕式,由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旭伟教授主持。王院长介绍与会嘉宾后,会长霍存福教授做大会致辞。霍会长对各位专家和学者尤其是省外学者的莅临表示热烈欢迎,并希望通过这次难得的学术交流机会,推动在契约研究领域多视角的对话与探讨。霍会长对辽宁省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一直以来的认真研讨的开会方式,表示满意;对这些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和影响力给予了高度赞誉,并预祝本次年会取得圆满成功。

  

  

  随后,王旭伟院长宣读辽宁省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2022年学术年会获奖论文名单,荣获一等奖论文9篇,二等奖论文8篇,三等奖论文22篇,优秀奖论文4篇。开幕式最后环节,投票表决了拟新增补理事成员5人。

  第二项为大会主题发言,由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党委书记、辽宁省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武航宇主持。首先,中山大学法学院徐忠明教授做了题为《交易与组织:清代中国的两种契约类型》的演讲。徐忠明教授开篇提出我们必须摒弃“西方中心主义”或“自我东方主义”或“概念化”的思维方式。必须转换观察问题的视角或方法,采取中国本位的实质化视角来考察传统中国的民事法包括契约法。其次,徐教授从国家视角分析了在清代国家治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抓大放小”的制度设计的原理,从而解释了民事法包括契约法的措意不够、条文不多的原因。又从社会视角指出了习俗或惯例是引导和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而微的规则,契约则是他们建构各种关系的工具。再次,徐教授指出中国社会存在着交易型契约与组织型契约,前者如租赁、典卖、绝卖契,后者如家规族法、商业合伙章程、城乡水利·防盗·结社等契约。最后,徐教授总结指出清代中国存在全面的、普遍的契约实践,对传统中国没有或缺乏民事法包括契约法的认识是一种刻板印象。

  

  

  接下来,东北大学中国满族研究院名誉院长何晓芳教授做了题为《从家谱看满族民间土地契约形成的几个相关问题》的演讲。何教授首先从满族土地契约的产生时间出发,指出满族土地契约应产生于清军入关后,伴随着旗地的出现而形成。其次,何教授又从交易流转的因由、满族家谱内容等方面,指出满族土地契约起自于分家,继而发生了亲族之内的土地典押,最后出现土地买卖。再次,何教授从满族民间契约文体多用汉文,与民间通用语言相一致,与官方清文与汉文并行的国家语言不同。最后,满族契约的形制,格式与河北、安徽、清水江、陕西、山西民间契约基本相同。明显参照了汉人模版。何教授揭示了满族土地契约的种种细节,尤其从家谱内容进行分析,新意叠出。

  

  最后,法治文化研究会会长、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霍存福教授做了题为《清代盛京王庄典卖押租旗地契约的法律特性与归户性研究——以<满族历史档案资料选辑>所收之三府9契为主》(上、下)的主题的发言。首先,霍教授就《满族历史档案资料选辑》所收的盛京地区肃亲王府、郑亲王分支三公府、范文程后裔等3府的9个旗地契约,从其所蕴含的法律特性——契约的类型(如买卖、借贷、租赁、典当、雇佣、承揽等)及由此而来的权利义务设定与配置(契约的内在性质),及对契约的法律评价(如白契、红契,违法、合法)等(契约的外在性质)——进行了法学视角的分析。霍教授认为,法律评价的一般性方面,是契税法;法律评价的特别方面是旗房旗地的特别立法的存在。9契在这些方面,表现有同有不同。其次,霍教授特别就两次讲座后,对法律特性一节的修改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突出了对契约当事双方及其他参与人的权利义务设定的有序的、合理的解读。最后,霍教授还对3府9契的归户性研究方面,讲了他的研究体会。一是重点研究了范氏族谱及皇家玉蝶,利用了谱牒学研究成果,并请教了热心的范氏后人,厘清了许多疑窦与难解问题;二是广泛利用了历史地理学的研究方法,地方志、卫星地图反复比勘,将历史地名与今存地名认真对照,落实了绝大部分契约发生地的村屯位置,并详细地绘了图。

  第三项为大会分议题一,由大连民族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副院长,辽宁省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副会长刘灵芝教授主持。北京故宫博物院张剑虹研究馆员、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武航宇教授以及南开大学法学院冯学伟副教授分享了他们的近期研究成果。

  

  第一位发言人张剑虹研究馆员做了题为《清代内务府管理模式探讨》的发言,她详细地阐释了内务府堂、七司、三院的机构体系设置,分析了三院与内务府之间的关系,并介绍了王爷、贝勒、贝子管理制度以及总管内务府大臣专管制度等内容。张老师认为清代内务府管理模式呈现出混乱、复杂的情况,机构之间也存在共同管理、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的情况。

  

  第二位发言人武航宇教授做了主题为《秦汉契约类文书的整理与研究》的发言。武老师指出,由于秦汉的文书多记载于简牍当中,而对简牍的研究目前还存在很大的空间,因为汉简在20世纪初才随着考古大发现揭开了真实面纱,而直到1975年睡虎地秦简出土后,秦简才逐渐被世人所了解。武教授的研究则主要围绕典型的秦汉简展开,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简牍进行分类,并简要介绍了每一类文书的主要特点。

  

  第三位发言人冯学伟副教授做了题为《苏氏文书中的社会经济史料初探》的发言。冯老师在简要介绍苏氏文书概况的基础上,围绕《生财大道》《聚奎众数》《集庆众杂抄》等系列账簿的内容进行说明,阐释社会经济状况之于契约文书研究的意义。重点展示了苏氏契约文书及相关账簿中的人情往来费用、束修题谷资料、捐纳过程及耗费资金、藏书及借还情况等特色史料,归纳了分家书、过继书等在文书群形成过程中的作用。

  

  第四项为大会分议题二,由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方芳主持。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民法教研部杨彬、杜换涛、郭平三位副教授对当代债法问题发言。此外,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张田田副教授也发表了自己的最新研究成果。

  

  第一位发言人杨彬副教授做了题为《以物抵债的法律适用》的发言。杨老师主要围绕牵掣条款与以物抵债协议展开探讨,首先通过引用史料介绍了牵掣条款在唐律中的规定,接下来对牵掣契约与现代民法中的以物抵债协议进行了关联比较。

  第二位发言人杜换涛副教授做了题为《以物抵债的昨天、今天与明天》的发言。杜老师以牵掣、役身折酬和代物清偿三点介绍了以物抵债的历史发展情况,并以《九民纪要》为依托阐述了司法实践中以物抵债存在的问题。杜老师评析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以物抵债条款,认为清偿型以物抵债的规定可资赞同但仍有完善的空间,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位发言人郭平副教授做了题为《农地物权变动的债法原因考察》的发言。郭老师为我们介绍了中国农地物权变动的类型与模式,阐释了引起农地物权变动的合同的特殊性,并提出了

  他在研究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第四位发言人张田田副教授做了题为《“风化攸关”与“公序良俗”:晚清地方官办理涉奸命案中的综合考量——以<杜凤治日记><樊山批判>中两案为例》的发言。张老师主要围绕杜凤治和樊增祥办理涉奸命案时的逻辑原则,详细分析了两者处理案件的思路和判断,并结合案情对“风化攸关”与我国民法中“公序良俗”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和思考。

  

  

  第五项为大会学术交流环节,由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夏婷婷主持。来自北华大学法学院王宏庆老师首先发表个人感想。王老师表示参加本次会议收获颇多,并针对清代东北地区契约管理制度分享了她的三条研究思路。武航宇教授对冯学伟副教授发言中涉及到的份子钱为何不是整数提出疑问,冯老师给予了细致解答。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孙祺祺老师对夏婷婷副教授所研究的东北地区民间交易习惯中典权人和出典人权利不平衡的问题提出了疑惑,在夏老师给予回应的同时,徐忠明教授也谈了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

  

  

  第六项为大会闭幕式,由辽宁省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会长霍存福教授进行了大会总结。霍会长回顾了以往对契约研究的经历及成果,但也指出研究契约之路仍然任重而道远,他说:“研究契约、研究民法史,是较好的对象之一,太平洋足够大,容得下大家共同研究。”霍会长希望通过本次大会能够进一步推动重大项目研究取得新进展。最后,霍存福教授对今天参会的诸位学者专家、老师和同学们表示再次感谢,并宣布2022年辽宁省法学会法治文化学术研讨会圆满结束!

  本次学术会议以“契约·社会与法度·国家——秩序形成的历史与现实”为主题,采取文本解读、制度考订、案例分析、思想探究、综合比较等方法,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探讨古今契约、民事制度在民间与官方、社会与国家间的互动,展示法文化学界最新研究成果,加强交流,促进创新。与会者既有法律史学者,也有民法和历史学者,本次年会表现出了学术交流的多元化,这种跨专业、跨领域的交流也为各自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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